中国民族医药协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

中国民族医药协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

(经2023年10月21日中国民族医药协会第三届第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民族医药是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促进民族医药科学技术的发展与创新,是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的重要保障。为了奖励在民族医药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广大民族医药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国民族医药科学技术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等法律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民族医药协会科学技术奖是由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批准设立和准予进行评奖活动的国家在中华各民族医药领域中的重要奖项。中国民族医药协会科学技术奖包括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等奖励内容。

第三条 中国民族医药协会科学技术奖贯彻落实.传承精华、守正创新‘的重要精神,坚持.中西医结合,中西医并重‘的原则,推动民族医药和中医药事业现代化发展,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新的方针。

第四条 中国民族医药协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授予,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中国民族医药协会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负责中国民族医药协会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六条 中国民族医药协会按照同行评议的原则,聘请本行业专业知识具备较高学术水平和良好科学道德的有关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公平、公正、公开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中国民族医药协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向国家科技主管部门的上报工作。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七条 中国民族医药协会科学技术奖授予在民族医药、中医药、中(民族)西医结合、中(民族)西医融合医药基础、临床、研发等领域,为防治疾病、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传承精华、守正出新‘做出如下突出贡献的科技工作者和单位:

(一)自然科学奖励范围: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要科学发现;

(二)技术发明奖励范围: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新药)、工艺(炮制)、材料及其系统等重要民族医药技术发明和成果;

(三)科技进步奖励范围:奖励在技术研发、挖掘整理以及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等活动中,促进科学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完成人和单位;

(四)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励:授予对我国民族医药科学技术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外籍人士或外国组织;

(五)推动民族医药与中医药、西医药融合发展、创新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章 申报、推荐、评审和授奖

第八条 符合第七条奖励范围的个人、单位均可自行申报中国民族医药协会科学技术奖。

第九条 中国民族医药协会科学技术奖同时接受以下单位和专家推荐: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医大师;

2、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卫生健康委员会、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医药管理局等有关部委局等医药卫生主管部门;

3、中华中医药学会、中国中药协会、中国民族医药学会、中国针灸学会、中国中西医结合学会等具有国家一级资质的学会(协会);

4、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民族医药协会(学会);

5、各级各类(含专科)院校和科研单位;

6、在医药领域具有一定声望和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

第十条 推荐单位和专家推荐中国民族医药协会科学技术奖,要对推荐的项目负责。按规定填写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意见并签字,汇总报送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 中国民族医药协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经过评审,评定奖励等级,获奖项目原则上不超过申报项目总数的70%。

第十二条 中国民族医药协会科学技术奖,包括自然科学奖励、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评审周期原则上一年。奖项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奖励等级,对做出特别重大贡献的,可以授予特等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不分等级。

第十三条 中国民族医药协会科学技术奖评奖结果,公示无异议后,由中国民族医药协会颁发获奖奖牌和证书。获奖项目颁发奖牌和证书时,要征求获奖单位和个人的同意。

第十四条 中国民族医药协会从获得一等奖和特等奖的项目中,择优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五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其他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国民族医药协会科学技术奖,由中国民族医药协会撤销其奖励资质,收回获奖证书、奖牌和取得的荣誉。

第十六条 推荐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或者协助他人骗取中国民族医药协会科学技术奖,由中国民族医药协会通报批评或取消其推荐资格。

第十七条 参与中国民族医药协会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有关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发现后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八条 严格遵守法律法则和国家正策,履行维护国家安全义务,不泄露国家秘密,不损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订《中国民族医药协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中国民族医药协会第三届第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原办法从即日起作废。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民族医药协会负责解释。

猜你喜欢

相关文章